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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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5247.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675.3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922.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1元,被告***负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