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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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04民初57615号 原告:***,男,汉族,**66年5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飞,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归还股权转让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共计678万元,包括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利息12万元(按照1%月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违约金566万元(按照1万元/日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因本案支付的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0万元、利息25.6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85.6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与***关于深圳市昱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转让所持有的深圳市昱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25万股份,转让价为500万元,原告在签署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首笔转让款100万元,被告应在收到该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后原告依约支付转让款100万元,被告未依约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 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签署《***与***关于深圳市昱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债权协议》(以下称股转债协议),双方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不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已支付的100万元转为对被告的债权,并按照月利率1%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被告承诺最晚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7万元利息,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本金100万元及剩余利息5万元,被告以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的股份及个人全部资产提供担保。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本息的,应自违约之日起按照1万元/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截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完全未能履行股转债协议之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本息共计65.6万元,被告***应于2021年6月1日(含当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40万元,应于2021年9月1日(含当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25.6万元,前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开户名:*** 账号:43×××18 二、上述款项按期足额支付后,双方在本案项下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如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63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并调解结案,本院按规定收取618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于2021年3月31日(含当日)前迳付原告***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其余23450元,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彦 人民陪审员范威海 人民陪审员周伟珍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思琦(代)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