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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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桦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嘉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陕西桦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陕西嘉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桦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756668.35元,并支付利息(以475666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告陕西嘉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桦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746668.35元,并支付利息(以4746668.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1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4160元,由陕西桦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陕西嘉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西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70元,由陕西嘉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陕西桦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