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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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履行完保证义务后享有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