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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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997.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