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324.04元、利息2389.64元(该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324.0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