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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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722执恢192号 牟林松、向军: 申请执行人牟林松与被执行人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722民初274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林松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川1722民初274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20)川1722执620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牟林松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21)川1722执恢192号。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牟林松与被执行人向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牟林松收到标的款50881.00元,认可本院(2018)川172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具有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本次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川1722执恢1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4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