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景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景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华景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华景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60元,***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