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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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可每月探望婚生女聂某两次,每次时间一天,具体为周五下午放学至周六下午七点。若探望时间内,因聂某身体原因或学习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期探望,被告***应提前告知,双方另行确定探望时间。法定节假日逢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及寒、暑假,聂某随原告***生活三分之一的时间、随被告***生活三分之二的时间,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告***和被告***协商。被告***应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给予必要配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