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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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8年4月8日起,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从2021年5月8日起,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在本判决书生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