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诚奕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朵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沧州市米罗阳光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朵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宜宾诚奕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80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1080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为标准,自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宜宾诚奕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朵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