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904.54元、滞纳金190.45元,共计2,094.99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