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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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剩余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