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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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安新县瑞德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新县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493938.24元、利息人民币6034825.12元,并自2018年11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9493938.2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07125‰给付原告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新县瑞德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新县瑞德铜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安国用010第08-××号土地使用权和安新县房权证老河头镇字第××号房产及机器设备所有权在依法所得价款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62元,减半收取计62281元,由原告负担5812元,被告负担56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