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定市跆拳道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市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06.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06.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保定市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37元,由***负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