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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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亚丰伟玻璃有限公司 海南天宇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天宇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164074元货款给原告三亚丰伟玻璃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6407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天宇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8个玻璃货架给原告三亚丰伟玻璃有限公司。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9.28元,减半收取1824.64元,由被告海南天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