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借款80000元,承担自2017年1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9%计算。 二、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XX中心)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XX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