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49980.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49980.26元的利息72409.46元、罚息及复利4619.73元(截至2020年4月17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昆明街109号1-3-2号房屋,面积103.3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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