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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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49980.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49980.26元的利息72409.46元、罚息及复利4619.73元(截至2020年4月17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昆明街109号1-3-2号房屋,面积103.3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