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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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伤造成医疗费15482.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6551元、残疾赔偿金122897.28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815元,合计179566.1元,由被告淮安橡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赔偿53870元(179566.1元*30%取整数),由被告***赔偿89783元(179566.1元*50%取整数)。

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被告淮安橡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负担1875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1元,其中由被告被告淮安橡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57元,被告***负担2096元,原告***负担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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