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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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112.18元及违约金(以12134.6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1193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以452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370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以9813.7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