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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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3554240号“”、第108211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