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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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9278.7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为:1.以11585.4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以7693.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