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桥支行借款本金32952元及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为386.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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