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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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瑞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科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9621号 原告:武汉新瑞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85。 法定代表人:王映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龙,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科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奋勇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01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案件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3784元;2.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2878.7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二项合计为306662.7元);3.本案原告律师费**元**差旅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利息从2019年8月**日起计算。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事项 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3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作出(2020)粤1972民初9621号民事裁定书并予以实施。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任何抗辩、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持有证据原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了采购合同、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据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有被告公司印章,显示经于2019年8月5日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23784元。银行电子回单显示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及2019年8月2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10000元。原告主张付款期限为收到货物3天内支付货款。被告没有提出反驳意见且未就其付款情况进行主张或举证,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为293784元,予以采信。现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尚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原告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统一从2019年8月5日起算,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为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取消,故被告应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为:1.以2937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5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9378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合计164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广东科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新瑞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93784元; 二、限被告广东科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新瑞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2937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5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9378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3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5143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宛璘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锦恩 附录 梁俊峰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