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两份《设备加工合同(主合同)》; 二、被告广东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771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771500元从2020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送至原告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处的G&H-530的德国糊底机(二手)和ZT-0875B化工制筒机取回; 四、被告广东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75元(原告已预交44972元,多预交的7097元由本院予以清退),由原告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3元,被告广东富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