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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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 四川笙辉物流有限公司 安岳县时越瓜蒌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四川笙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四川蜀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被告四川笙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