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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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52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52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有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52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深圳市×××××××××(有限合伙)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762.40元、财产保全费3228.22元,由***负担5995元,由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合伙)负担4995.62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85.15元[深圳市×××××××××(有限合伙)、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共同预交],由深圳市×××××××××(有限合伙)负担。深圳市×××××××××(有限合伙)、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二审调查时,同意败诉方直接胜诉方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深圳市×××××××××(有限合伙)、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并未向本院明示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系由谁预交,如系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深圳市×××××××××(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迳付9285.15元,本院不再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