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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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5月11日解除;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的租金(占有使用费)300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的违约金(以1.5%/月为标准,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计算;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02.2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2.03元,保全费413.62元,合计805.65元,由上诉人***、***承担137元,由上诉人***承担668.65元(上述费用上诉人***、***已预交,一审法院不予退回;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数径付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0.81元,由上诉人***、***承担34.45元,由上诉人***承担286.36元(上述费用上诉人***、***已预交127.45元,上诉人***已预交193.36元,本院均不予退回;上诉人***应将超出其预交部分的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