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回购款651678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逾期支付利息(已逾期支付的股份回购款对应的逾期支付利息96982.87元;以3258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325839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6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认的范围内,有权就***持有的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258392股股份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44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860元,由***负担[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7-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