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回购款651678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逾期支付利息(已逾期支付的股份回购款对应的逾期支付利息96982.87元;以3258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325839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6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认的范围内,有权就***持有的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258392股股份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44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860元,由***负担[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宁波金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