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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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扬州市江都区的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向原告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12270元每年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之日); 三、驳回原告江苏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计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