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7175.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47.99元(计息至2019年6月30日),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以331609.83元为基数;2019年7月5日以41433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27175.15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中货款本金427171元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以331609.83元为基数;2019年7月5日以41433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27171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65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35元,由原告江苏大海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9元,由被告金华昌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30元。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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