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建强经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鞍山建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65913523元;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鞍山建强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省华景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物明细表)经拍卖、变卖后在担保本金190000000元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鞍山建强经贸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本金190000000元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鞍山建强经贸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本金190000000元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鄂尔多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鞍山建强经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368元,由被告鞍山建强经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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