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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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53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9.628583万元;并支付253万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049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052元,由原告***、***负担12150元,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负担25902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