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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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前期向驼宝山陵园项目投入资金140.796万元(含实物折款147960元),并以140.79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6%的年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71.64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7471.64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