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2651.4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44167‰计算的资金利息和按此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以及所产生的复息; 二、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苍溪县的非成套住房【房产证号:房权证苍权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2012)第××号】和位于苍溪县的住房【房产证号:房权证苍权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12)第00646号】的房屋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