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499.97元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同期下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复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该款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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