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499.97元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同期下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复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该款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