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恒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皖13执543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13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恒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经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安徽恒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29969元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