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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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开发成本3201857.24元及自2014年12月17日起以3201857.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款项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735元,保全费5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8411元,共计12114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