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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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17万元; 三、被告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0元(原告***已预交6550元),原告***承担9400元,被告***、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承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