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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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60元,由被告***、***、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