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中朋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丹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东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5294元;

二、被告丹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18元,原告***承担547元;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丹东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原告承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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