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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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埠支行借款本金299,933.11元,截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6,434.45元,本息合计326,367.56元;并自2021年1月26日起,以299,933.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8125%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本清息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3,098元,保全费2,152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