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柳燕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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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信用卡借款本金9999.98元以及相关费用[费用包含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复利等,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止尚欠的费用为15345.24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的相关费用按照上述《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信用卡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6 二、驳回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