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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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 临沂和强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和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剩余借款本金149.69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还款时间及金额,按双方订立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分段执行); 二、被告临沂和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临沂和强商贸有限公司如果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临房他证兰山区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在限额250万元内对本案所确定的债权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向被告临沂和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3元、减半收取9137元,由被告临沂和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