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支付906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1年1月4日起以本金906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被告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