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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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维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对本案涉及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四、变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738233.98元; 五、变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301676.38元; 六、驳回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1468元,由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381元,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负担57408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1468元,由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负担452468元,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