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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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 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 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22日,利息335812.45元、罚息147138.75元、复利8058.33元;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4万元; 三、被告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如果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有权对被告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7)莒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396号)行使抵押权,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所确定的债权; 四、被告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93元,由被告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