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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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合伙承包工程施工协议书》于2020年6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向某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500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至该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2560(原告已按减半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