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偃师市恒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豫0381执4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偃师市恒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洛阳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偃师市恒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