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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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兆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庆荣支付模板、方条、材料款876260元及利息(以87626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覃庆荣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25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81元,诉讼保全费4901元,合计11182元(原告覃庆荣已预交),由被告刘兆灿负担。 -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